買屋議價 房仲先索斡旋金

 |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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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在買賣房屋要使用要約書,才能避免被不肖業者趁機敲詐斡旋金消基會調查全省八十九家房仲公司發現,五成四房仲業要求消費者必須先付斡旋金,否則不代為議價,斡旋不成,也有三成房仲業明言需扣手續費才能退還餘款。

面對斡旋金糾紛不斷,消基會要求房仲業,務必告知「要約書」使用方式,民眾買屋議價則應優先簽定「要約書」,不隨便簽定金或契約等文件,同時上網訪查不動產行情。

消基會工針對北、中、南部九十八家房仲公司進行調查,主要以信義、太平洋、力霸、永慶、中信等為主要對象。調查發現,當買方提出降價需求時,五十三家房仲公司要求消費者必須先付斡旋金,否則無從代為賣方議價,且不少房仲公司隱瞞內政部規範的「要約書」。

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要約書是一種意願的表達,買方只要表達想買房屋的意願,就可在要約書中明言自己的意思,但不必另行付錢,不過,房仲業者通常會看準民眾普遍不知情,便要求買方先付一筆斡旋金,且花招百出,但斡旋金無法可管,房仲業便巧立名目,以斡旋要約書、購屋要約書等名目,要求消費者付錢。甚至有更過分的業者直接將斡旋金改成定金,讓契約成立,消費者連不買時要求退錢的請求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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