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琪是一位剛進房仲業的畢業生,主管阿俊是一位四十多歲的已婚男士,常以「教導售屋技巧」的藉口私下邀約小琪,剛開始一、兩次,阿俊真的有教導小琪房仲業的入門技巧,但之後,阿俊就開始探聽小琪的私生活,並以line傳送曖昧的文字與圖片,在公司也經常隨意觸碰小琪的身體,這讓小琪覺得很困擾,請問她該向公司檢舉嗎?會不會被解雇呢?
袁秀慧律師:
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涉及性騷擾的問題,除了同事、客戶外,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上司、部屬之間。由於上司掌握了部屬考績、獎敘、升遷的權力,所以發生性騷擾問題時,都會使部屬更不願意去反映或對外求救。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針對這種情形下的性騷擾加以定義、規範,並課予雇主防治的義務。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如果雇主對於受雇者有任何以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或以具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作為交換條件,便構成了性騷擾違法行為。此時,受雇者可以向公司反映,公司必須依法提供申訴制度來協調處理,而且雇主也不得因為受雇者提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本案例中,小琪的主管阿俊也許並非實際上雇用小琪的人,但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雇者事務的人都視同雇主,因此,阿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的雇主身分。
那麼,阿俊利用主管身分,以教導小琪工作入門技巧,探聽小琪的私生活、傳送曖昧文字與圖片,以及利用職權觸碰小琪身體……等等行為,因而造成小琪的困擾,已符合性別平等法裡所規範的性騷擾。
因此,小琪可以向公司申訴,請求雇主協助排除這種情形。在損害賠償的部分,小琪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阿俊賠償,如果雇主不處理阿俊的性騷擾行為,小琪也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和阿俊連帶負起賠償責任。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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