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正 目睹兒納保護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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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目睹兒」納入保護對象。同時通過延長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等條款。

立委王育敏及吳宜臻等人提案指出,鑒於家庭暴力不僅直接造成受暴者傷害,身心發展還未成熟的兒童少年若目睹家暴,可能會造成身心傷害及負面影響,因此增訂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成員間實施家暴行為的「目睹兒」納入保護。

此外,修正條文將現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由每次一年延長為二年,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未設次數的限制。

新增的「資訊保密」規定,限制媒體、網際網路等報導或記載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如照片、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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