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芳芳的哥哥患有精神疾病,未婚,近日繼承父親五百多萬遺產,但因疾病問題常購買超過能力所及的物品及胡亂投資,芳芳想知道如果哥哥投資失利,她是否必須代為清償債務?
袁秀慧律師詳解:依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如果沒有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就屬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個人,因此,當然有自由使用財產的權利,但相對地,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本案例中,雖然芳芳的哥哥有精神疾病,但在法律上,他仍是一個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個人。因此,芳芳並不需要為哥哥的投資失利做任何代償債務行為。
然而,像芳芳的哥哥因精神疾病的影響,而使他在消費時有不合常理的決定,顯然就法律上有所謂的不完全行為能力,因此,為他的利益考量,有選任監護人的必要。因此,芳芳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如此一來,就可以根本解決哥哥因受疾病而進行不理性消費的行為問題,替哥哥保留所繼承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