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錨刮壞珊瑚 墾丁開罰

 |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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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內政部已公告,將大幅翻修最熱門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法規。未來在墾丁,若未於指定地點放置露營車、車體房屋或辦戶外音樂活動;或是進入已封閉的貓鼻頭海濱步道,未聽從海象警告從事游泳、浮潛等活動,都將開罰三千元。

 最特殊的是,鑑於去年有一艘遊憩船舶因失去動力隨風浪漂流、船錨因而刮壞珊瑚、珊瑚礁,墾管處處長陳貞蓉說,草案新增禁止下錨於珊瑚(礁)體上,違者一樣可罰三千元;若造成珊瑚實質損壞,還另須負賠償或復育責任。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是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公告修正迄今,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園區經營管理問題、使禁止規定內容更周延明確,因此擬具修正草案。

 其中,因園內有業者鑽法律漏洞在沙灘擺放車體活動房屋、占用公地,嚴重破壞園區內景觀,因此新增禁止於遊憩區露營用地以外地區停放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另明文禁止於指定以外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賦與政府開罰法源依據。

 為顧及遊客安全及自然景緻,草案也新增多項規定,包括禁止於大灣沙灘海域插設洋傘、游泳;禁止進入曾發生數起瘋狗浪奪命意外、現已封閉的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內。

 另,若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且已插設紅旗警示,禁止游泳、踏浪戲水;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禁止浮潛、岸潛及船潛;持續浪高兩公尺以上,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禁止各項非動力充氣式浮具下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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