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貨物有瑕疵 應可退換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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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鋒在大賣場買了一箱水果,回家後發現水果大都已潰爛;小鋒氣沖沖馬上跑到大賣場去理論,但大賣場卻主張,在出口處貼有「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之公告,拒絕受理小鋒退換之要求,試問誰有理?

一、依民法第三六四條第一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然而此並非強制性規定,故契約雙方仍可合意排除本條之適用。

二、「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的效力?

本案大賣場張貼之公告,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而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惟案例中,公告係張貼在大賣場出口處,小鋒進入賣場消費時,並不能預見此公告,故不能認為有同意之情事,因此該公告不成為買賣契約內容之一,亦即小鋒並不受「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之拘束,而仍可主張上開民法第三六四條第一項之權利。

反過來說,若該公告是張貼於入口處,但小鋒仍進入消費,此可能認定有「同意受其拘束」之情事。但須注意消保法第十四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因而在此情形,若公告不明顯而顯難預見時,小鋒仍可能主張上開民法第三六四條第一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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