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嘉亨母親於二十年前向銀行借款,十年前過世,以房子抵押銀行後,銀行一直未通知嘉亨尚有欠債,嘉亨也未拋棄繼承權。數日前,銀行委託討債公司向嘉亨追債,討債公司威脅嘉亨說,即使他名下無任何財產,還是會強迫他老婆償還債務。嘉亨想知道是否需要與老婆離婚,避免老婆被追債?
郭怡青律師詳解:
依據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篇有關夫妻財產規定,已沒有「夫債妻償」這件事了。
此種觀念來自於,夫妻改為分別財產制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依據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前的民法親屬篇規定,債權人是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這個權利的。
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一條規定,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卻無法得到清償時,債權人便可向法院聲請代替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原本是保障債權人的債權,防止債務人將財產均登記到配偶名下,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
但近年來,由於卡債族大量增加後,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大量濫用這樣的規定,因而於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將民法第一○一一條刪除,並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讓債權人不能再替債務人行使這個權利。因此,現在債權人已無法利用這個規定向債務人配偶討債了。
又嘉亨對繼承而來的債務,若能主張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而不知債務存在,導致未辦理拋棄繼承,或繼承當時未滿二十歲等情形,便可依據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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