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劉錫賢,擔任家族公司股東且持股逾十趴,長達二十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劉錫賢,並由司法院決定將劉錫賢移送職務法庭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監院調查指出,劉錫賢於民國七十五年起擔任家族經營的織造公司股東,並出資二十五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四分之一;其後該公司陸續辦理變更證記,劉錫賢也陸續出資百分之廿,直到該公司登記解散為止。
監委葛永光、趙榮耀指出,劉錫賢約詢時辯稱不知相關法令、未參與實際經營,但經調查,在他持股期間,司法院曾四次函轉相關規定告知所屬法官,且該公司歷次變更登記,均須股東簽名蓋章。
監委指出,劉錫賢身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應知悉相關規定,「不能以沒看到或不知相關規定為理由」。
葛永光表示,《公務員服務法》清楚規定不能持股逾百分之十,「不論掛名或借名,社會均難以接受」,院審查會十比三票數通過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