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國稅局昨表示,蘇力颱風災害損失,要保存受災照片等證據,三十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減免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受災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稽徵機關會從寬認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了簡化作業,重大災區損失十五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是不得遞延年度扣除。災害損失已經領有保險賠償或是救濟金者,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一○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獲取稅賦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