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繼承債務 釋憲駁回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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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許多民眾因不懂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成為繼承已故親人債務的被告,一名法官為此停止審理七件類似案件,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大法官會議決定不受理。

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除非在三個月內,或知悉可繼承的二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就要對繼承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的法官陳業鑫,在審理一件銀行索討三十萬元借款案時,發現被告就是這種不知拋棄繼承而承接父母債務的子女,陳業鑫認為現行規定過於保護債權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決定連同其他六件類似案件,一併聲請釋憲。

最後,大法官駁回釋憲聲請,陳業鑫必須依現行規定,繼續審理原先暫停的七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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