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房子過戶給兒子,可以再要回來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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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以屏三年前出資六百萬、兒子出資三百萬共同購買房子,並且登記為共同擁有,後來在兒子的要求下,變更登記在兒子名下,近日兒子情緒不穩,常對以屏發脾氣,叫以屏搬離家中。以屏擔心被兒子趕出家門,想將房屋再更改回共同擁有,她想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郭怡青律師詳解:

該如何將房屋所有權變更回原先的狀態,必須看當初變更的原因是什麼,一般而言,買賣、贈與或借名登記是三個最常見的變更登記原因。如想變更回原先的狀態,讓這些變更的原因「消失」是最直接的方式,例如,主張契約應撤銷、契約無效,或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因此該將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等。只是這些方式都有它特定的要件,例如,想以自己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狀態下簽約,因此主張撤銷契約,便得證明自己當時確實受到詐欺或脅迫。簡而言之,必須要看以屏當初辦理變更登記時所持的契約,究竟是怎麼約定的,才能依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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