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營業人進貨時,除了需要求進貨公司提供統一發票,更要確認進貨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最近發現不少營業人,進貨時疏忽未詳查進貨公司是否有營業,結果拿到虛設行號的統一發票來當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被查獲逃漏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轄區內一家營造公司因承攬工程購置器具,但該公司沒有深入瞭解進貨公司的營業項目、營業稅申報狀況及是否是虛設行號,結果,拿到虛設行號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由於該公司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外,還按照所漏稅額加收罰鍰。
國稅局指出,由於台灣現行加值型營業稅是就各個銷售階段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的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的營業人皆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國稅局籲請營業人進行交易應取得實際交易人的統一發票,以免補稅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