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纏訟逾二十年的吳銘漢夫婦命案,被告蘇建和等三人共被羈押約四千一百七十天,去年獲無罪確定後提起刑事補償,每人聲請二千零八十五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三人自白足以使人合理懷疑涉有罪嫌,昨天裁定,每人可獲約五百萬元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規定,除非羈押被告是造假證據或誤導偵審,否則獲判無罪確定後,都可聲請補償金;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中旬被羈押,直到二○○三年一月中旬判決三人無罪才當庭釋放。
三人提起刑事補償,以《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日最高金額五千元計算,每人聲請二千零八十五萬元。不過,高院認為三人於一九九一年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自白,客觀上足以使職司偵查與審判機關合理懷疑他們涉有罪嫌顯有「可歸責事由」存在,以三人遭羈押時均為十九歲,審酌個案情節、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程度及職業、教育程度等,以每日一千三百元賠償劉秉郎及蘇建和五百四十二萬一千元、每日一千二百元賠償莊林勳五百萬四千元,請求人還可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