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賞期可例外 消保處:不會開大門

 |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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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擬修消費者保護法,未來郵購或訪問買賣產品非全面享有七天鑑賞期;消基會質疑消保權益開倒車。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陳智義強調,消保法的修法至少要像國外一樣,條列出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產品內容,以免開大門情況出現。

針對消保團體的質疑,消保處長劉清芳說,決定哪些商品適用或排除時,必須召開公聽會,邀請消保團體、業者等與會討論;之後要報行政院核定,屆時消保處也會會同消保團體共同把關審核,不會開大門,變成什麼商品都不受七天鑑賞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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