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朝野為了反媒體壟斷法吵嚷不休時,又爆發了統一超商抵制1313期商業周刊上架的事件,通路是否應該納入反媒體壟斷專法立法的考量,又成話題。統一超商和商周上架的爭議,恰好暴露了一個反媒體壟斷政界和學界聯盟的一個盲點:反媒體壟斷,徒法不足以行。
媒體是民主國家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權。在西方國家,媒體做為第四權的角色,是數百年來和既得利集團爭鬥所得來的,這和西方媒體的黨群、不偏不倚有極大的關聯。二十世紀初葉到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前殖民地紛紛獨立,通盤抄襲西方國家的民主憲章制度,也引進了西方大眾傳播媒體,只不過,這些後進開發國家僅僅是披上了民主的外衣,而所謂的媒體也成了政治傳聲筒、是統治者鞏固政權的工具。等到這些後進開發國家的經濟起飛後,媒體又往往成為政商勾結的臍帶,或是成為商業鉅子御用的工具。就筆者個人的觀察,從行政、立法、司法和媒體四權分立制衡的角度觀之,後進開發國家裡,沒有一個能真正稱得上民主國家。
成功的民主國家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第一,符合民主原理的法令規章和制度;第二,民主政治文化深入人心;第三,各行各業具有高度的專業倫理精神。反媒體壟斷,或者,更積極地說,要想提升台灣媒體的自由度和獨立性,亦可由這三個角度來論述。
在制度法規面,因應互聯網時代的來臨,反媒體壟斷法至少要禁止電信業者和傳統媒體業者(包括地面無線電視、頻道、有線電視、網路電視業者)因交叉持股所造成市場份額具有。其次,必須嚴禁金控及金融業者直接或間接投資媒體。
在西方民主國家,儘管沒有法令明文規範,但是,金融業者都清楚媒體是禁區,絕不容金融業者將手伸入媒體。英美及歐盟國家的金融業者或許有投資電信網路運營業的,卻絕無投資經營媒體的;而電信業者容或有投資媒體者,但電信業者卻不會跨足金融行業。就台灣而言,金融業跨足媒體已是既成事實,如何防治金融業者掌控媒體進而利用媒體輿論影響政府財經政策,當是反媒體壟斷法的重點之重。
在政治文化面,筆者有更多的憂慮。大凡在大型媒體擔任過編採主管或是曾經經營媒體者,都有遇到執政當局的道德勸說、威脅利誘,要求媒體對特定議題作為或不作為的經驗。至於工商企業界利用廣告預算分配,試圖扭曲媒體報導內容,或是要求媒體從業人員做特定報導,或撤回特定報導內容,可說是無日無之。媒體獨立的認知與文化,若不能深入人心,成為日常行為的準則;媒體工作者若是自甘墮落或是屈服於經濟壓力,迎合官僚體系和工商業者的需求;再完美的反媒體壟斷法也無法確保媒體的獨立性與中立性。
在媒體從業人員的專業倫理方面,筆者也有不能不言者。多年來,台灣媒體記者和編輯隱在政治人物身後擔任媒體顧問,或是在公關公司兼職,一面透過媒體職務、經由報導向工商企業變相勒贖,一面則將潛在商業機會導向利益相關的公關公司承做;早已不是秘密。媒體從業人員自甘墮落地從事美其名為「置入性公關」或「置入性行銷」,恰好是近十餘年來台灣媒體營收節節下跌的重要原因…,既然廉價可以收買媒體記者編輯,何須支付廣告費用呢?置入性公關的報導,缺乏客觀公正,讀者既非傻瓜,又何須花錢去購買偏頗的媒體內容呢?更有甚者,有些媒體乾脆自行下海兼營公關業務,承攬政府和企業的標案,一旦投標失利,便傾全媒體之力惡意攻訐批評特定的人事與政策。媒體工作人員的專業倫理墮落若此,徒有反媒體壟斷法又有何用?
反媒體壟斷,徒法不足以行!提升媒體的獨立性與中立性,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