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每日訓練不得逾八小時且有生活津貼。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按月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見習生等,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
建教生受訓時間,條文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在晚上八時到隔日上午六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休息三十分鐘,每七日至少應有一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沒按規定給生活津貼或讓建教生超時受訓,條文明定處業者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兩次處罰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周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如違反這項規定,令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辦建教合作一到兩年。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等了四十三年,弱勢建教生終於有專法保障,不再淪為賤價生,有公平受教權,不再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