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銀行信用卡附卡的金融消費問題,常衍生爭議,許多未滿十五歲或無固定收入的民眾,使用信用卡附卡最後竟變成須負擔正卡債務,或者附卡過度消費讓正卡使用人不堪其擾。消基會提醒,正卡人可向銀行設定附卡人的信用額度上限;另外,根據定型化契約規定,附卡持有者應免除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的責任,假使附卡人接到銀行存證信函,要求負擔正卡債務,可向法院主張此要求無效。
有鑑於附卡持有者時常產生消費糾紛,消基會歸類成兩種形態:一、小孩持附卡卻大肆消費,父母收到帳單才知道得負擔沉重費用;二、使用正卡的人積欠帳款,持附卡的消費者被銀行發存證信函,要求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附卡人須代正卡持有者繳卡債。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附卡人應了解正、附卡信用額度共用,非各別計算,正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設定附卡人額度上限,讓附卡人僅能在設定的額度內使用。
張智剛指出,從九十九年二月發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已經明確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人替正卡人負清償責任。張智剛強調,九十九年二月以前的附卡人,依銀行規定,只要符合「經濟弱勢族群」、「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等,就不用替正卡人清償帳款。至於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附卡人,假使接到銀行催繳須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按照過去法院的判例,往往是站在消費者角度,因此消費者可引用相關判決,在法庭上主張銀行要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