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薦證廣告規範

葉怡君 |20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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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怡君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即日起宣導三個月,三個月後實施。關於代言人是否受罰,公平會委員陳榮隆表示,經常從事代言工作的代言人,會依時間及收入並視個案判定受罰與否。

公平會表示,近年來企業為提高其商品銷售量和知名度,經常聘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專業機構,或以消費者分享經驗為其代言,但代言廣告如果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形,消費者權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公平會昨天通過薦證廣告第三草案,希望能能對不實廣告代言內容加以規範。

公平會指出,薦證廣告是指任何以廣告主以外的他人,於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經驗而製播成的廣告,又有稱為名人代言廣告、推薦廣告或證言廣告等;「薦證者」是指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包括知名公眾人士、專業人士、專業機構、一般消費者和外國人。

公平會強調,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如果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廣告商品或服務內容變更時,廣告主須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改變原本想的想法;以消費者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該消費者在薦證當時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者,如果並不是以真實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真實使用者。

廣告主如果違反薦證廣告規範時,將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逾期仍不改正其行為,可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而薦證者可能與廣告主同負其他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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