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家有病妻 丈夫有扶養責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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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阿月的身體從年輕時即相當不好,於去年十月開始洗腎。三個月前,先生阿昌變得不愛回家,也開始對阿月態度冷淡,膝下無子的阿月感到相當難過。

近半個月來,阿昌不斷要求阿月搬離家中,並常說阿月是殘障,不想和阿月一起生活。阿昌表示,其要將房子賣掉,現在只是讓阿月暫住,阿月感到相當無助,想知道她可以去法院申請假扣押嗎?阿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一一六之一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尤其是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一方,更是不能完全免除這個義務。

如果阿月因為身體不好,無法在外工作養活自己,那麼,阿昌就應該盡到扶養阿月的責任,所以阿月有權利請求阿昌給付扶養費。另外,家庭生活費用(日常生活發生的開銷)部分,也應該依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分擔(民法第一○○三之一條),因此如果阿月沒有工作,也可以請求阿昌負擔。

在這個案例中,阿昌是否有權利處分阿月住的房子,要看這是阿昌的婚前或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阿月確實沒有權利提出任何主張,但是對於阿昌應負擔的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由於阿月是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阿昌給付。如果是婚後財產但登記於阿昌名下,若之前阿月有幫忙繳納房貸,雖然阿昌有權處分自己財產,因此可以變賣,但阿月可以對於賣得的金額,請求自己曾經協助付出的部分。對於這些部分,阿月是可以聲請假扣押的。

另外,如果阿月考慮離婚的話,除了婚姻關係存續當中發生的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對於阿昌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若是阿月會因為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則另外還可以向阿昌請求給付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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