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席、辦桌契約 上路 --3個月前取消訂席 訂金全退

 |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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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眾結婚、宴客訂席屢生糾紛,消保處昨天公布「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收訂金以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消費者於一定時間內取消預定,可請求全額退回訂金。另外,除非有正當理由,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

消保處表示,至今年九月就至少接到二十一件辦桌、開席相關投訴,一半以上是因為消費者取消訂桌引發糾紛,因此,才訂出契約範本,希望訂出符合「平等、互惠原則」的規範給消費者及業者參考,未來進入消保官協調或其他法律程序,也將以此為依據裁量。

消費者訂席,訂餐廳,往往必須繳訂金。此契約範本建議,不應收訂金,避免消費者因故取消訂席,會被沒收訂金;若必須付訂金,上限為總價金的二成以內。

若消費者在辦席前取消,得依離辦席日時間長短,要求餐飲業者依比例退還訂金。例如:在辦席日三個月前取消,餐飲業者應退全部訂金;二至三個月前取消,應退七成五訂金。

如果是餐飲業者無法履行服務,應加倍還給消費者全額訂金,並賠償消費者損害。至於發生天災像颱風,以致宴席無法舉辦,餐飲業者也須還給消費者訂金。

此外,業者為控管開席桌數,通常會要求確認「保證桌數」,但若出席賓客不足保證桌數,消費者可在開席前要求併桌、扣除沒有開席桌數的費用,換成等值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臨時要增加桌數,也須由餐飲業者同意。

同時,拉炮、罐裝彩帶、氣球或是現場樂團演奏是否額外收費,都應在雙方契約中記載清楚,主要服務事項包括酒水、綵排、廳別、型式(桌菜、自助餐、套餐、菜單)等也應明確列出,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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