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曉萱的先生六年前因罹患躁鬱症,被業務欺騙購買多間海砂屋,賠錢四千多萬。現先生名下僅剩一間房子,其他土地及存款皆已過戶給曉萱及子女。先生罹患躁鬱症期間曾申請禁治產但未通過;而先生曾經外遇並產下兩子,均已認養;近日先生被診斷出罹患失智症及輕微中風,且曉萱亦感覺先生的躁鬱症又再次發作,曉萱擔心先生名下的房子又會被騙走,想詢問是否有預防的方法?且如先生將來過世,外遇的兩子是否可分財產?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的規定,以二十歲為成年之認定,一旦成年就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決定自己的財產怎麼利用。本案例中,曉萱的先生已經是成年人,本來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如果因為特別原因(像本例中罹患躁鬱症)事實上有不能處理的情形時,則依我國民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況下,則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制度的意旨,在於保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人,具有很高的公益性,因此除本人外,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以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本案例中,曉萱如果感覺先生的躁鬱症有再次發作之跡象,就可以配偶的身分向法院聲請,聲請後法院會請專業的醫師協助認定是否有宣告之必要,而一旦曉萱的先生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法就是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那麼曉萱的先生就不能自行出賣名下的房子。
另就遺產的部分,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有配偶時,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再與其他依順位排列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或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等共同按法定比例繼承。因此,只要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均為繼承人,所以本案中,曉萱先生一旦死亡,二名外遇所生之子女是有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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