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最近屢屢發生民眾與團體,甚至是政府單位因宗教或其他因素進行放生活動,恐造成生態影響。立委已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管制保育類和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釋放行為,增訂罰款和刑期。保育團體更認為,台灣一年放生活動多達七百五十次,放生已發展成一種「產業」,形成供需鏈,放生產業的產值超過二億元,政府應該立法限制。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台灣一年放生次數多達七百五十次,放生已轉變成為驚人的供需產業。每年都有許多宗教團體募款放生,某一宗教團體的募款金額已達數千萬元,再加上私募及其他未曝光團體,整體產值絕對超過二億元。
陳玉敏說,只要有需求,就會有業者去抓動物,許多業者利用人的慈悲心,專門提供各式各樣的動物,讓放生團體野放,或是跟在放生團體後面,直接再回收放生的動物,反覆抓放的過程,對動物更是折磨。
立委鄭麗君表示,民眾或團體頻頻放生,卻因動物常識不足,或未考量當地生態平衡,而造成生態浩劫。因此,她提案新增《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範非台灣地區原生動物,或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失衡、造成人身危險野生動物不得放生。但配合學術研究或經主管機關進行生態影響評估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由於現行法令只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獵捕、宰殺、買賣,鄭麗君主張增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針對放生行為增加罰則。
鄭麗君也研擬修正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野生動物、不論是否經過人為飼養,在主管機關同意之前,都不能任意釋放。
她表示,哪些野生動物可以釋放、哪些野生動物在限制範圍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單位表列,可兼顧現實所需與環境保育兩者之間,保持立法彈性。
農委會林務局曾委託學者研究如何立法規範放生行為,但目前仍在評估階段。陳玉敏認為,立法規範非常必要,也建議法條應強調即使是放生台灣原生種動物,也可能造成生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