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判決監護權 法院有依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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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琪與前夫離婚半年多,當初案子監護權協議由前夫擁有,目前案子則由前公婆協助照顧,而琪琪因經濟考量故仍與前夫住在一起。同住期間前夫多次對琪琪施以精神及肢體暴力,琪琪已前往驗傷並聲請保護令,現琪琪欲搬離前夫家中欲獨立生活,並想爭取改判案子監護權,琪琪想知道是否可行?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這便是一般所謂監護權歸屬之規定。而若認為原本的監護權歸屬酌定不當,同法第三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因此,縱使琪琪與前夫已協議監護權歸前夫所有,但若琪琪認為前夫的監護權行使不當,仍然可以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改定。

而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條件,包括父母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對未成年子女提供完整照顧的可能性,與未成年子女的親密程度等,必要時也會聽取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至於法院最終會如何決定,由於這是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的事項,通常法院會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而今年六月一日剛通過的家事事件法,在訴訟過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更為周全,例如第十一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出庭得通知社工陪同:「未成年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而第十五條更新增程序監理人規定:「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因此,法院於判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該由誰行使,將有更多的背景資料可供參考,相信未來能做更客觀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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