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前夫未盡責 可爭取孩子監護權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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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宇婕離婚五年,當初離婚時即與先生協議案女監護權歸宇婕,而案子則歸先生,但先生既不工作也不關心案子,案子皆由阿媽負責照顧,現案子十歲,學習落後,亦有學習遲緩之現象,案主擔心案子未來的成長,故欲詢問現該如何爭取案子監護權?



袁秀慧律師詳解:

夫妻因離婚而事實上無法共同履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時,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因此,離婚事件中,首先會尊重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的協議,如未能協議時,則需交由法院來酌定。

在本案例中,宇婕與先生離婚時,雖已協議由先生取得監護權,但父母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約定,並非是不可改變的。

由於監護權的設計是為保護未成年人,本於對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考量,一旦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如本案例中的父親)有不履行,或其履行之方式、結果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事實上之不利益時,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則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如本案例中的母親)則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聲請法院改定由宇婕自己來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夫妻一旦離婚後,只剩自己一個人照顧未成年子女,往往必須由原生家庭的支持系統來協助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責任。本案例中,宇婕的前夫雖然將未成年子女交由阿媽照顧,並不必然構成改定監護權人之理由,但如果宇婕的前夫既不工作(無法提供未成年子女必要之經濟條件),又使未成年子女有學習落後及學習遲緩之現象(無法提供未成年子女適當之教養條件),這些情形就會符合改定監護之條件。因此,宇婕可將上述監護權人不適任的證據準備好,向法院請求改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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