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人孔蓋 立委促強制共同管道

 |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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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全台灣有二百萬個人孔蓋、手孔蓋,危及用路人安全,成為「機車及景觀殺手」。有立委提案修法,要求重大工程開發、路寬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應施作共同管道,違者處以總工程造價三倍到五倍罰鍰。

台聯立院黨團副總召集人黃文玲與黨團幹事長林世嘉昨天召開記者會。黃文玲說,台北市就有二十八萬個人、手孔蓋,全台更超過二百萬個,會有這麼多人、手孔蓋,原因就是開發時沒有施作「共同管道」。

台聯黨團舉例,光是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與集賢路口,就有多達二十個人、手孔蓋;立法院周遭的青島東路,從中山南路口到林森南路口,短短二百公尺就有二十七個人、手孔蓋;北市延平北路三到四段,去年就超過一百天在施工,今年一至三月有十四件機車車禍,應立即修法改善。

黃文玲說,二○○○年六月公布施行《共同管道法》,但對各種新開發地區、重畫區及重大工程,僅規定「優先」施作共同管道,沒有強制力,使相關政策的執行成效不佳。林世嘉說,部分工程主辦單位為了節省開發經費,沒有實施共同管道,如果等到社區開發後才執行,所花費的經費將是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黃文玲指出,他們提出《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規定新市鎮開發等重大工程的實施區域範圍,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者,都應施作共同管道。依照他們的提案,未施作共同管道的主辦機關,應處工程主辦機關「該共同管道總工程造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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