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有不少婦女團體爭取兩性工作平權,但截至目前為止,成效仍不彰。政府雖有法令保障,但大多數民眾面對不公現象多半因怕麻煩選擇輕忽,另謀出路,或是在找工作時就先篩選,「以雇主條件當自己找工作的條件」投履歷表應徵,雇主也抱持著「找符合需求的人才」想法,在刊登徵人廣告時,附上自己的理想條件。儘管政府力圖達到兩性工作平等,發函糾正,但因職場確有其人力考量,很難周全。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藍福良認為,在政府推行許多法令,再加上強力宣導後,民眾接受度逐漸攀升,在剛推行兩性工作平權時,申訴案件數僅個位數,但至今年五月,總計已有三百四十九件,其中性別歧視即占了二百一十三件;而兩性平等法實施至今,去年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已達百分之四十八點一,高於全球平均,與男性僅差距百分之十九點五。由此可知,在權利獲保障後,女性願意出來工作的
意願大增,這些都是實行此法後的成效。
對於不少雇主在女性員工懷孕期間以其生產力低為由,將其資遣,或是惡意扣薪,嚴重影響婦女就業權益的行為,藍福良說,政府都有正當的申訴管道,可以維護權益。民眾可先透過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進行申訴,或是向地方縣市政府反映。
友善職場
以鼓勵取代處罰
在兩性平等上企業主觀念的改變十分重要,唯有雇主求才不提限制,民眾工作機會才大,不過這並非一蹴可幾。藍福良指出,除繼續宣導兩性平等法相關觀念外,目前正計畫推行「友善職場」,借由評鑑,給予無違反性別歧視的雇主優良標誌,提升企業形象,讓企業主落實兩性工作平等。
「友善職場」計畫已於本月一日開放申請,相關配套措施陸續研擬中,未來不排除推行以認證找工作,保障民眾權益。藍福良認為,要推行兩性平等,除民眾觀念須改變外,政府未來也會加強宣導,藉由媒體傳播等力量,推廣至一般民眾。
工作真有所需 可限性別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一章第一條說,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者認為,政院最近要修法全面保障婦女就業權,若能將「工作性質適合特定性別者」的說明更具體化,以限制取代歧視,如此更可保障男女工作權,也可顧及到雇主的權益。
縱觀整條「兩性工作平等法」,最值得注意是它能照顧到婦女的特殊需要,亦同時鼓勵男性雇員盡其家庭的責任,要如何達到理想,有賴政府、勞、資三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