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怠速逾3分鐘 6月開罰

 |20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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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表示,三月一日起,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否則將受罰。不過為使民眾習慣新規定,各地環保局先展開勸導,六月一日才正式開罰,違者將處一千五百元至六萬元罰鍰,可連續罰並「逐次遞增」,各類車最高可處到六萬元罰鍰。

環保署空保處表示,民眾養成停車熄火習慣,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也能節省燃油。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有排除部分因作業需求需維持引擎怠速的車種,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郵車、灑水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車輛。

新法也針對特種車、冷凍車、冷藏車、貨櫃車、新聞轉播車、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客車、排班計程車等訂定排除條件,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可免熄火;例如: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客車等車種,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排班計程車在排班候客時,排在最前方的前三輛排班車輛也可排除。

另外,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使各式車輛怠速行速在道路中,也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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