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不准退換 消保處:違法

 |20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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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許多人在新年期間買「福袋」試手氣,但業者事前言明「福袋售出,概不退換」。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這違反消保法的規定,商品過期或有瑕疵,消費者可要求修復或退換貨。

消保處接到許多投訴,甚至有消費者搶購的電器福袋、拆封就故障。消保處認為,業者常趁新年福袋「出清存貨」,福袋內若放瑕疵品或過期商品,業者應負責修繕或更換;至於像過幾天就過期的粉底液等商品,屬消費者自應負擔的風險,不得要求退換。

消保處呼籲,福袋業者應詳載頭獎至末獎的名稱、品牌與數量,讓消費者清楚預知可能的「袋中物」,消費者可藉由中獎機率評估是否值得排隊買新年福袋。

消保處也抽檢台北迪化年貨大街、台中繼光年貨大街及高雄三鳳年貨大街,共一百九十二家年貨業者,超過三成業者所賣散裝年貨,品名、產地標示不全,烏魚子、龍蝦沙拉等水產年貨常溫展售情形也不符規定。

消保官王德明提醒,業者若以夾鏈袋自行分裝銷售,應標上品名與產地;消費者也可要求店家出示散貨原包裝確認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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