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房仲糾紛 不涉及總公司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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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市訊】民眾委託仲介買賣不動產,常在發生糾紛後,才知道委託的仲介是加盟店,總公司不負法律或財務連帶責任。新北市法制局已發函不動產仲介經紀全國聯合會、新北市公會以及包括信義房屋等各大仲介總公司,要求今年底以前須在委託契約書或斡旋書等消費者須簽名的文件,以顯著文字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

市府說,此舉可使消費者清楚認知總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不再「誤解」掛上XX房屋,總公司就有連帶責任,因而放心委託。各總公司或加盟店若未在年底前完成修正,可依消保法開罰六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並連罰到改善為止。

兼任不動產仲介全聯會常監召集人的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方振茂說,市府原本要求各加盟店須在招牌或大門口加註「加盟店與總公司彼此無法律或財務連帶責任」,但此舉衝擊性太強,如今轉而在委託契約或斡旋書載明,較為妥適。

他說,近期會在全聯會、新北市公會轉達遵照要求;因全聯會包括各大總公司,各加盟體系也無法單獨在新北市修正契約,這項措施將被全台各不動產仲介業共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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