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性放款 取消連帶保證人

 |20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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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他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借款人若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銀行法》對銀行辦理消費性金融放款規定不明確,即使有足額擔保,銀行仍會在契約中「玩文字遊戲」,利用遊走法律邊緣的合約條文,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或要求一般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罔顧法令精神。

賴士葆的提案還增訂,因自用住宅和消費性放款所徵提的一般保證人,保證契約從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但立委薛凌表示,有的契約超過十五年,如房貸,建議應隨主契約調整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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