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犯人 應用真人列隊方式

 |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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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警方要求被害人或證人指認嫌犯時,都以單獨一人或僅提供單一或陳舊照片供指認,再加以暗示或誘導;不過,此一做法遭最高法院否決,認為不合法且指認的證據欠缺可信度,應以「真人列隊指認」方式為之。同時,也據此將被控販毒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花星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指認的正確性常受指認人本身觀察力、記憶力及真誠程度等因素影響,依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規定,這類證據屬於審判外的陳述,必須要有可信的情況才能當做證據。指認不宜由單獨一人或只提供單一照片、陳舊照片供人指認,更不得給予任何的暗示或誘導,否則指認程序不合法。

最高法院指出,案發後的初次指認,無論對司法警察、檢察官的偵查方向,以及將來審判心證的形成,都有重大影響,除了犯嫌是社會知名人士、和指認人熟識、現行犯或具顯著特徵等可供單獨指認的情況外,都應以「真人列隊指認」的方式為之。

針對張花星被控販毒案,最高法院認為,廖子弘本供稱不知道賣給他毒品的人姓名,經警方以口卡供他指認,才知道是張花星;但有關指認過程,是否符合指認的程序和規定,警方有沒有提供多張口卡供廖指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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