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積欠薪資 限制出境從嚴

 |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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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有部分不肖老闆蓄意積欠薪水,但也不解雇勞工,無法可管,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擬修改「大量解雇工勞工保護法」,擴大限制出境對象,把故意避不見面、漠視勞工權益的的老闆都納入。

勞委會近日討論修改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時,進一步擴大第十二條適用範圍,將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如不給付報酬、違反重大勞動法令情節者,勞工依此中止契約者,也納入限制出境對象。未來只要雇主積欠工資達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標準,經事實認定「歇業」,勞工決定中止契約,勞委會便有權認定是否限制負責人出境。

勞委會指出,依據現行法令,老闆解雇勞工後,如果發不出薪水或資遣費,可以將負責人限制出境;不過限制出境前提,除積欠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工資、資遣費外,還須符合「大量解雇勞工」事實,否則老闆積欠再多薪資、退休金,或工廠幾乎形同關廠歇業,老闆仍然可以自由出入境。

有些不肖老闆更鑽這些法律漏洞,在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採取避不見面等「擺爛」策略,勞工既領不到薪水,公司也形同歇業,但因老闆不主動「解雇」勞工,使勞委會無法對雇主限制出境;有些惡劣的雇主甚至掏空公司財產後,去國外逍遙,無視勞工不滿。為杜絕這些不法情事,勞委會決修法,以保證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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