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修訂動物保護法 大幅提高罰則

 |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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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泰國保護動物的意識逐漸增加,隨著動物保護團體強烈抗議將大象送至澳洲與肯亞之後,國會也將修訂動物保護法,一旦未來違反動物保護法者,可能被判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一萬至十萬泰銖。

這一部動物保護法,也是泰國第一次將毆打、焚燒、強迫逾時工作或是將動物置於不適當的環境之下,例如活動空間過小而導致動物生病,遺棄、活吃動物等行為都列入法規予以限制。

根據動保法,一旦查獲虐待動物的情形,最高可以處以兩年的有期徒刑,或是四萬泰銖的罰鍰;若未經允許以動物表演營利,最高將面對五年的有期徒刑以及十萬泰銖的罰鍰。

而在宰殺動物方面,法條也明訂,除了法律允許之外,並且必須採取最人道的方式,否則隨意宰殺動物,也可能會面對六個月的徒刑或是一萬泰銖的罰鍰。動物保護法也明訂,動物有免於饑渴、不舒適、痛苦、受傷、生病、恐懼與沮喪的自由,若是未能給予動物適當的生存環境,同樣也得面臨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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