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歷經二十三年,立法院昨晚終於三讀通過《法官法》,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未來對怠惰、濫權、品操不好的法官,法院、檢察署及律師公會等團體都可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法官法》趕在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過關,而朝野對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和「法官評鑑委員會」是否引進外部人士,成為最後的爭議焦點。
目前司法院已有人審會,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等事項,新法增加「外部評鑑」機制,在司法院另設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共十一人組成。
新法規定,裁判確定後或已在法院審理六年以上尚未確定的案件,若有事實足認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應交付個案評鑑。
其他應交付評鑑的情形,還包括:法官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違反應退出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違反不得兼任及守密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影響當事人權益;違反倫理規範。
不過,對於判決「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因條文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即使法律見解引發重大爭議,也不能要求將判案法官交付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有懲戒必要時,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也可直接將應受懲戒的法官移送監察院審查。
法官懲戒內容,由重至輕分別為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員資格、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免除法官職務但可轉任其他職務、罰款、申誡;但若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