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失能者 納入長照服務

張雅雯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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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續審《長期照顧服務法》,確定長照對象為身心失能持續或預期達六個月者,不再有年齡限制;對身心失能者的定義,評估工具除了比照目前的長照十年計畫,採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及生活工具使用能力(IADLs),也納入心智評估,使得失智症等心智功能喪失者,也可接受長照服務。

長照十年計畫使用ADLs、IADLs作為是否給予長照服務的評估工具,行政院版《長照法》原擬依樣畫葫蘆,遭多名立委質疑,認為符合此量表者多為肢體失能,勢必排除失智症、精障等心智失能者,最後決定在身心失能者的定義,除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喪失或生活工具使用能力喪失,也增加心智活動能力喪失這一項。

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湯麗玉表示,失智症有輕、中、重度的退化階段,輕度失智患者因為會活動、有想法,反而是家屬最難照顧的階段,然而在目前的評估機制下,除了中、重度失智患者可能同時符合生理功能失能,輕度失智患者則因「好手好腳、會走會跑」,不符申請長照的資格。

湯麗玉指出,各縣市提供的長照服務,隨經費、資源而有極大差異性,最具指標性的台北市,直到今年度的長照計畫書,才首度提供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失智患者可接受日照中心這一項服務,但其他包括喘息服務、居家照顧等仍無法申請。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表示,目前提供長照的單位,包括衛生署的長照十年計畫及內政部的身心障礙系統,長照十年計畫的服務較多,但有年齡限制,未來《長照法》既然擴及全民,也將整合這兩塊服務,長照計畫應檢討評估方式,慢慢擴大服務對象。

國內高達十八萬名外籍看護,則以個人看護名義被納入《長照法》,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強調,外籍看護只是看護,並非從事長照專業工作,政策方向要讓外籍看護逐步退出長照體系。

立委鄭麗文建議,《長照法》應明定個人看護的落日條款,慢慢讓所有從事長照的人員,都是受過訓練、認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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