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民眾不服稅捐機關裁罰,只能在台北、台中或高雄打行政訴訟;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若順利三讀,只要是四十萬元以下的稅務等訴訟,最快九月即可到各地方法院就近打官司,免於舟車勞頓。
現行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設有第一審行政法院,有礙民眾行使訴訟權利。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此次修法改成三級二審制,在全台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未來訴訟標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的簡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訴訟。
依草案,原歸屬各地院刑事庭的交通裁決案件,也因本質上是行政處分,未來將改由行政訴訟庭的專業法官處理。
另外,立委潘維剛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將國家賠償訴訟由民事訴訟轉為行政訴訟,且標的金額四十萬元以下即可到各地院行政訴訟庭就近提出;但司法院認為,應由法務部提出、先修國家賠償法。最後委員會決議,要求司法院一年內將國賠訴訟修正為行政訴訟單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