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外勞1個月加班160時

 |20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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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營訊】台南市一家鋼鐵公司被查獲一個月違規延長工時達一百六十小時,雖然業者聲稱勞工想要多賺點錢,不過市政府勞工局認為太過分了,依違反勞基法重罰。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副局長余保憲昨天說,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規定,一天上班八小時外,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四十六小時,雖然勞政單位多方宣導,不過業者要求勞工違法延長工時仍時有所聞。

前台南縣政府前年查獲違規延長工時三十五件,去年增加到八十八件,依違反勞基法可罰六千至六萬元。

今年一至二月接獲十六件檢舉案,勞工局已展開調查,其中一家機械零件業每月超時加班達一百四十小時,已被開罰一萬二千元。

余保憲說,其中最嚴重的是一家鋼鐵公司,竟要求僱用的外勞違規延長工時,一個月高達一百六十小時,較規定的延長工時超出一百一十四小時。有時一天上班八小時外,還要延長工時八小時,一天工作十六小時,一個月才休四天假,「實在太過分了。」因違規情節嚴重,被勞工局告發二萬四千元罰款。

業者聲稱,本國勞工比較不喜歡加班,外籍勞工比較喜歡加班,想多賺點錢寄回家,加班那麼長是因急單,短時期措施而已。

余保憲指出,長期超時加班嚴重影響員工身心健康,也會影響工作效率,外籍勞工隻身在台,固然希望多加班多賺點錢寄回家,不過一切還是要遵守勞基法規定,不能違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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