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十一年,各地檢署受理不少被害人及家屬申請補償案件,支付數百萬至上億元不等,但檢方向加害人要回的錢卻不成比例,甚至不到百分之二,多數只換得一紙債權憑證,檢方戲稱是芭樂票。「唉,又是一筆呆帳!」
彰化地檢署八年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先替槍擊命案的洪姓兇嫌補償死者家屬二十三萬元,後來洪自殺身死,檢方轉向洪的女兒追討,最近高院判決檢方勝訴確定,但因洪女沒有不動產,檢方又多了一張債權憑證。
大部分的刑案加害人可能沒有財產,或家屬已脫產或拋棄繼承,才求償無門;以彰檢為例,現在手上就有四十四張債權憑證,每五年到期還要向法院聲請更換,不勝其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