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怡君向我們訴苦,她和建豪離婚後,真是吃足了苦頭。
當初他們分手時,約定念國中的女兒監護權給怡君,念國小的兒子給建豪,怡君有權探視兒子;此外,由於怡君薪水微薄,念國中的女兒又要補習,因此收入優渥的建豪答應給怡君贍養費,讓她支付房租及所有生活費用。
不料,離婚後,建豪只付了幾次生活費就開始耍賴,說是手頭不方便。怡君屢次催促,他都不予理會,弄得怡君經常入不敷出,得向親友借貸過活,但是,她卻發現建豪買名車、高級音響,並非真的手頭緊。
更讓怡君難過的是,她幾度想回去探望兒子,都遭到婆家人百般刁難,後來他們更是狠心地將兒子遷到很遠的地方住校,並且交代學校老師,不讓怡君去看孩子。
傷心欲絕的怡君只好求助律師,準備打官司。從律師口中,她才知道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的探視權及贍養費的問題,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像怡君那樣只是含糊地寫著:「女方有權探視孩子」,「男方需負擔生活費用。」
正確的作法是要詳細記載相關時間、地點、金額、匯入帳號等資料。例如,「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日早上十點,到住所接小孩,下午八點送回住所。」「男方應於每月一日將生活費 萬元匯入某銀行帳戶。」最後還要註明,如有違反上述約定,須賠償對方一定金額。
許多夫婦在婚姻無法挽回時,都希望盡快分手好恢復自由身。但是,雙方在簽字前,千萬要把權利義務講清楚,以免後患無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