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 須設回收筒

 |201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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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了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瓶,及擴大回收管道,環保署將要求連鎖飲料店應設置回收筒。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也必須在販賣機周邊三十公尺內,設置回收筒,讓回收更方便。環保署表示,這項措施將先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預定明年起開始實施,屆時未依規定設置的業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環保署最近預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畫增列「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飲料杯回收設施。而於公共場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者」,也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的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廢容器的回收工作。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行祕書馬念和說,早自九十二年起,環保署已規範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等販賣業,應設置回收筒,計有一萬四千個回收點。

由於最近飲料連鎖店、自動販賣機都大量增加,為了配合推動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工作,環保署同步規畫要求連鎖飲料店、連鎖咖啡店及自動販賣機旁,皆應設置回收筒。預計將增加兩萬個以上的回收點。

馬念和說,民眾可自由進出的公共場所,如公園、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車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及機場等場所,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自動販賣機旁設置回收筒,以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瓶,這些回收筒可以和販賣機連結,或在機旁單獨設置。

若自動販賣機旁三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則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是應該在該販賣機身標示「最近之回收筒位置」,指引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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