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稅大戶 年限延至106年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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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先前的五年延長為十年,等於欠稅大戶還得面臨七年追繳期,到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財稅官員表示,預估有二十一萬件、一千八百三十五億元的欠稅案適用。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的舊欠稅,追繳執行時限五年;換言之,兩年後就不再追討。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考量社會觀感及租稅公平正義,必須全力追討欠稅大戶所欠稅款,要求財政部與法務部提出必要的因應作為。

除延長追稅時間,官員指出,財政部與法務部近期將召開業務聯繫會報,討論如何加強掌握欠稅人的財產和所得,防止欠稅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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