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初審過關 法務部認違憲

 |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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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主要在希望重大刑案能在八年內審完,以及解決現行重罪無限期羈押的問題。根據草案內容,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訂為八年,並增訂檢察官不得上訴。

但法務部認為,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是否合法合憲,不無疑義。

陸正案被告邱和順遭羈押超過二十年,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例,未來頂多八年就必須判決確定,也不能再像現在可無限期羈押下去。

速審法草案對重罪羈押的規定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一、二審最長只能羈押十五個月,延長羈押次數都以六次為限,三審以延押一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八年。

此外,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之前已經同審級二次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不過,列席審查的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特別上台宣讀法務部對速審法的不同意見。他表示,案件久懸不決,問題出在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而不是檢察官一直上訴,不能倒果為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違背法令的判決」賦予上訴的權利,但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形同絕大部分相關條文難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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