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有假 罹癌回診也鬆綁

 |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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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可請一年 雇主不得拒絕 沒有薪資補貼也不支薪 最快6月實施

【本報台北訊】婦女節前夕,政府再釋婦女政策利多!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宣布,勞委會決定修訂勞工請假規則,讓懷孕婦女最長享有一年安胎假,五月底、六月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就會立即實施。

除了婦女,勞委會也顧及罹癌勞工,將一併訂出罹癌回診請假規則,同時全面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將一年有七天的家庭照顧假,放寬到五人以下小公司也可適用,等同讓所有勞工都可放家庭照顧假。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出席內政部主辦「慶祝國際婦女節百周年記者會」時表示,台灣出生率全球最後一名,政府應讓婦女在懷孕期間享有安胎假,「共同維護國家未來的金童玉女,讓國家有永續發展的繼起生命」。

目前婦女生產有產假、產後有育嬰假,但婦女安胎因為「妾身未明」,所以往往以病假、事件、特休假等名目請假,等所有的假都請完後,若安胎仍不順利,「通常都被雇主要求離職」;就算有雇主願讓安胎勞工留職停薪,但依勞基法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不能有勞保」,懷孕勞工權益也會因此受損。

共同出席記者會的王如玄表示,勞委會預計五月底,最慢不會超過六月,修改勞工請假規則,讓懷孕婦女可請安胎假,但必須要有醫生證明,雇主不能拒絕;請假期間保有勞保身分,可保勞健保,安胎假最長可請一年,但請假期間沒有薪水,也無法像育嬰留職停薪一樣有薪資補貼。

對於婦女擔心請安胎假可能工作不保,王如玄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相關規範,也訂有罰則,若有違法情況,勞委會會介入調查。

此外,隨著現代醫學進步,罹癌勞工接受治療,不一定要住院,也不一定會喪失工作能力,但要頻繁請假回診追蹤病況發展,往往有「假都不夠用」的困擾,勞委會決定一併修改「勞工請假規則」。

未來只要醫師證明有罹癌回診需求,勞工請假即可不受現行的「未住院病假三十天」的限制,一律視同住院病假,最長可請假一年,但同樣不給薪,雇主不能拒絕。

根據現行「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每年普通傷病假中,「未住院病假」三十天,「住院病假」則是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兩者合計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勞工一年有三十天半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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