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新草案通過》酒不得標療效 違者罰五十萬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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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增訂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文字或圖片,也不得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使用其他製造業者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的酒,也不可標示原酒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財政部國庫署舉例說,若進口蘇格蘭威士忌原酒原料,在台加工製造後的酒品,就不得標示與蘇格蘭威士忌產地、風味相關的用語。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補正,補正前不得販售;屆期不遵行者可按次處罰,並沒收違規酒品。

草案也明確定義私菸、私酒樣態,包括: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輸入的菸酒;菸酒製造業者產製許可執照載明的產品種類以外、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的菸酒;依法取得許可執照,但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的菸酒。

草案也訂劣酒定義,只要以符合國家標準食用酒精外的酒精類產製的酒,即是劣酒。產製劣酒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劣酒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條文,指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菸酒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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