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面對勞動市場上「違約金條款」遭嚴重濫用,勞委會已著手修正勞基法,將增訂勞動契約禁止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增訂若因不可歸責勞工因素使勞工提前中止契約,「違約金條款」也屬無效。相關修正案預計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一名護士才上班就發現高薪低報損及權益,離職後接獲資方索賠兩個多月薪水的違約金,向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投訴。九五聯盟表示,「離職違約金條款」用意應為保障資方注入大量資源栽培勞工,藉此將人才留在企業。近年資方卻將該條款視為剝削員工手段,無論教育訓練與否,皆要求高額賠償。
「違約金條款」內容,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與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最多。勞委會表示,考量違約金條款濫用嚴重,擬在勞基法「勞動契約」專章中,納入民法違約金相關規定,加強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未來可能明文禁止「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即除原本約定的違約金之外,禁止再有高額的「損害賠償」。
至於一般性質的違約金條款,將增訂「不可歸責勞工因素的違約金條款無效」,若屬勞基法第十四條,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或是不依契約給付報酬等情形,勞工因而主動中止契約,或勞基法第十一條,若因關廠歇業、不能勝任工作等因素而被資遣,勞工不必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強調,如果資方曾進行密集教育訓練,提升員工技能,勞方也應適度回報,因此勞委會只從合理化違約金規定著手,而非全面禁止「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