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納入職業病 採寬鬆認定

 |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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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在勞工團體多年陳情下,勞委會決定修正放寬「勞保傷病」審查準則,以最寬鬆原則認定,將所有精神疾病全數納入,由專業醫師認定是否為職業病。未來只要經過專業鑑定,勞工罹患精神疾病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視為職業病,申請相關勞保補助,最快十一月上旬實施。

勞團要求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但勞委會只是修正「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放寬職業病認定。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目前將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或職業災害的國家,包括日本、瑞典、丹麥、加拿大等,但由於精神疾病成因複雜,因此目前各國及國際勞工組織都未將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僅以個案認定或法院判決方式決定是否給付,且精神疾病是否為職業病,尚未經科學及流行病學明確採認,因此,勞委會決定修正「傷病審查準則」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勞委會表示,勞工若認為罹病與工作壓力有關,如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強迫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勞保局經三位專業醫師鑑定通過,認為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視為職業病。相較一般個案只要一位醫師認定即可,這類個案標準較嚴。

勞委會表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已擬訂「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基準」,從「工作上的壓力」、「非工作上的壓力」、「個別因素」等量表作為認定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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