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天災與人禍破壞國土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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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凸顯了破壞國土問題,台灣從北到南,山上許多農園在莫拉克帶來的豪大雨中瞬間不見。無災無難時,高山茶、水蜜桃、山葵等利益豐厚,高山茶園甚至民宿、溫泉旅店莫不是與森林爭地的結果;但大難來時,因為大地反撲,被老天一次討了回去。

土石流造成重大災情,除了地理、地形因素與莫拉克的無情天災,何嘗不是破壞國土的人禍造成?現行環評法令要求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重大開發行為須進行環評,但對土石流風險、地質敏感地區,卻毫無規範。

八八水災後,環保署痛定思痛,打算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認定標準」,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等風險區,研擬增列的環評細目包括:土石流潛勢溪流區域、土石流影響範圍區、嚴重地層下陷區、地下水管制區、地滑山崩區的開發行為。

小林村被土石淹沒的主因,一是雨量太大,而村後的山坡有兩條土石流潛勢溪流,應是溪流暴漲,導致土石滑落;二是小林村的房舍就建在土石流潛勢溪流兩側,溪水一旦上漲,房屋就首當其衝受害。

不僅國土開發計畫,即使居住環境都應考量土石流潛勢溪流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準確判斷潛勢溪流是土石流防災措施中最重要一環,唯有如此才能防範土石流災害於未然,避免或降低災害程度,甚而避免了災後必須遷村等不得已措施。

不過,土石流潛勢溪流多達一千五百多條,加上土石流影響範圍區,大概全台山坡地都會被畫入應實施環評範圍,衝擊相當大。若欲一併整治全數危險溪流,無論人力、財力均難以負擔,因此有必要先進行土石流危險溪流的危險度判定,排定整治先後順序,使有限資源作最有效運用。

但這次災後,行政院院會通過「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三年內排除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規限制,如今又欲納入土石流風險區環評,豈非自相矛盾?

事實上,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就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畫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如果確實執行、不加以排除,又何需疊床架屋?

此外,環保署規畫國土開發須達「一定規模」才要進行環評,但規模多大的認定標準相當落伍,常有模糊空間讓有心人鑽法律漏洞。另外,許多大工程幾乎都拆成小工程,降低所謂「一定規模」規避環評,政府這次修法應研擬配套方案,否則難以避免有心人從工程發包上動手腳。

以往土石流潛勢溪流區的公告,農委會多交由地方政府調查;由於被公告區域將限制開發,民選地方政府為了選票考量,往往不敢公告。幾十年下來,主管機關自我設限,業者自我陶醉,使高山、溪流等國土陷於破壞、修復、再破壞、再修復的循環中。

這次颱風的重創再次殘酷揭示,過去開發建設的發展模式之得不償失與毀滅性。追求永續發展已成各國致力的新潮流,從過去「以開發主導經濟」,逐步走向「以保育確保發展」的新道路,才能向未來兌換永續發展的勝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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