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爺孫倆被車子撞傷,若老王爺孫倆有人身保險,領過肇事者老陳與車輛保險公司之賠償後,還能向壽險公司求償嗎?
解析:
此次所欲探討者為人身保險複保險之問題,簡單初步分析如下:
1.保險法規定:
(1)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亦即保險法之複保險規定。
(2)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所以當有複保險之情況時,應由保險人依比例分擔保險金額,並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3)而複保險規定係編列在保險法總則章節,看似理論上不論任何種類保險皆有適用。但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七六號做出解釋,複保險規定之限制於人身保險範疇應當不適用之,因此,人身保險是允許在複保險情況下皆理賠之。
(4)是以上述老王爺倆原人身保險公司,仍應向老王給付保險金額。
2.另討論全民健保與本案例中,汽車強制責任險間與本次討論有關之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金額,以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金額扣除應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之規定可知,全民健保單位於理賠受害人之後,得代位向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理賠,所以此部分亦不影響全民健康保險之理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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