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僱用爭議可罷工 軍教除外 法院必要時設勞工法庭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設置至少二十億元的「勞工權益基金」,協助勞工面對勞資爭議法律訴訟。
立法院會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工會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且只有關於僱用關係的勞資爭議,才能由工會發動罷工,不允許政治性等其他理由,有關「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也不得罷工。
除教師及國防部所屬事業的勞工不得罷工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業的勞工,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也必須在「勞資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罷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可以在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盤保障罷工權,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的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
有關「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請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為協助勞工在面對勞資爭議時,有足夠的經費支持相關法律訴訟,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基金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政府逐年撥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另外,當就業安定基金充裕時,也可編列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