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7項不得記載

 |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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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草案。

草案規定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的九大事項,及不得記載的七大事項,使持卡人與發卡行間的權利義務更明確。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七大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七日;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發卡機構需執行廣告行銷內容,因此不得在契約中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

九大應記載事項包括:應規定持卡人可主動要求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規定持卡人在國外刷卡交易的匯率計算及手續費收取方式;刷卡退貨及取消交易處理方式;規定刷卡消費帳款有疑義時的處理程序;規定卡片遺失、遭竊等掛失處理;規定持卡人的溢繳款項可抵付消費帳款或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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